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一、宗旨: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高田徑裁判水準與素質,進而建立良好的裁判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教育部「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按本會實際需要建立裁判制度,對裁判資格、分級、甄試、任用、進修、晉級、考
核、管理及獎懲等分別訂定之。
四、本會裁判員均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以上熱心田徑運動者。
(二) 品行端正無不良記錄者。
(三) 熟悉田徑規則及裁判技術者。
(四) 參加本會或本會團體會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或中華民國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所舉辨之裁判講習會並經考試及格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一)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 犯殺人罪。
(五)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申請裁判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
(一)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 符合裁判分級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照片
(四)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一個月
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良民證)
七、裁判分級、甄試及晉級:
(一) 縣市級(以下簡稱C級):符合本要點第四條一至四款規定並參加C級裁判講習會,經考
試合格者。
(二) 省、市級(以下簡稱B級) :取得C級裁判證二年以上,並擔任裁判工作(鄉、鎮市以上
運動會)六場以上之實習及參加B級裁判講習會,經考試合格者(含筆試及場試)。
(三) 國家級(以下簡稱A級):取得B級裁判證三年以上,並擔任裁判工作(縣市以上運動會)
六場以上之實習及參加A級裁判講習會,經考試合格者(含筆試及場試)。
參加B級和A級講習會,均應檢附擔任裁判工作六場以上之證明,並有主辦單位蓋章者才可報名。
八、辦理單位:
(一) A級裁判講習會由本會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舉
辦。
(二) B級裁判講習會得由本會授權團體會員舉辦,由團體會員報
請本會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辦理。
(三) C級裁判講習會得由本會授權團體會員、大專體總或高中體
總舉辦,由前開單位報請本會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
後辦理。
九、講師遴聘:
本會團體會員、大專體總或高中體總舉辦C級或B級講習會講師應由前開單位事先函請本會指派,本會亦得授權由前開單位自行遴聘,講師資格須為資深國家級裁判。
十、研習時數及內容:
(一) C級: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 B級:至少三十二小時。
(三) A級: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並以連續性3-4日之方式舉辦。應辦理C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二次;B級及A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一次。
十一、各級裁判授課內容如下:
- (一)C級:初級風速測量、發令、終點、計時、終點攝影、競賽編配、檢錄、紀錄、擲部、跳部、檢察、競走、馬拉松及路跑、性別平等教育。
- (二)B級:中階法定測量、風速測量、發令、終點、計時、終點攝影、競賽編配、檢錄、紀錄、擲部、跳部、檢察、競走、馬拉松及路跑、性別平等教育。
- (三)A級:高級法定測量、風速測量、發令、終點、計時、終點攝影、競賽編配、檢錄、紀錄、擲部、跳部、檢察、競走、馬拉松及路跑、性別平等教育。
各級講習除研討規則、裁判執行要領、裁判實務與操作外,另應含問題詢答。
十二、裁判證核發:
(一) 本會團體會員、大專體總或高中體總舉辦C級或B級裁判講習會後,應將考試合格人員列
冊及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發裁判證書。
(二) A級裁判於本會舉辦講習會後逕行核發裁判證書,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
十三、裁判倫理與年齡:
(一) 各級田徑比賽田賽或徑賽裁判長原則上應由較資深之裁判擔任。
(二) 為顧及裁判員之體能及執法精確度,各級田徑比賽裁判應視其年齡體能為聘任原則。
十四、裁判任用:
(一) 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本會舉辦之全國性田徑賽,
除各主承辦縣市所預聘裁判外,其餘裁判名額請本會提供部份,由本會另成立裁判遴聘
小組開會決定。
(二) 為便於更多裁判有擔任大型運動會裁判機會,凡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與全國大專校院運
動會建議裁判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擔任。
(三) 全國性田徑比賽裁判,須由B級以上裁判擔任,地方性田徑比賽裁判需由取得C級以上裁
判擔任。
十五、裁判服裝:
(一) B級以上裁判應備有本會規定之裁判制服,本會主辦之全國性比賽,裁判均應穿著上述
服裝,否則不得上場執行裁判工作。
(二) 各縣市(省)田徑委員(協)會或大專體總向本會申請核發B級裁判證書或本會核發A級裁判
證書時,每位申請人除應繳交證書工本費外,應另加裁判服裝費。
十六、進修:本會、各縣市(省)田徑委員(協)會及大專體總為提昇各級裁判素質,得定期舉辦各
專項裁判研習或由本會遴派裁判出國進修。
十七、裁判管理:
(一) 各級裁判證書依規定均由本會統籌核發。
(二) 本會團體會員、大專體總或高中體總舉辦裁判講習會,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C、B級
講習,未取得C級裁判資格者,不得逕報名參加B級裁判講習。
(三)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
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
期間為四年。
前項專業進修課程,本會規定如下:
A級:需參加進修(回鍋)講習至少16小時,及參加鄉鎮市以上運動會裁判會議(每場最多承認2小時)。
(每年至少6小時)
B級:需參加B或C級裁判講習會至少24小時,及參加鄉鎮市以上運動會裁判會議(每場最多承認2小時)。
(每年至少6小時)
C級:需參加C級裁判講習會至少24小時,及參加鄉鎮市以上運動會裁判會議(每場最多承認2小時)。
(每年至少6小時)
(四)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亞洲田徑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國際田徑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鄉鎮市以上運動會裁判會議(每場最多承認2小時)。
5.年度辦理專業進修課程講習(回鍋)。
十八、裁判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 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
(二) 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
(三) 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四) 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十九、考核與獎懲:
(一) 凡取得本會各級裁判資格者,均應依本要點各項規定擔任裁判工作,執法時亦應公正、
公平。
(二) 裁判於執法時表現優異並獲得好評者,由主辦單位檢具具體事蹟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後予
以公開表揚。
(三) 裁判未依規定執法,經檢舉屬實者,由主辦單位檢具具體違規事實報請本會審查通過後
予以適當處分。
二十、註銷裁判證:
持有裁判證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一)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 取得裁判證後,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裁判經依前條規定註銷資格者,自註銷之日起三年後,始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二十一、本計畫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