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一、教練證效期及展延
1.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取得教練證後,每年須進修至少六小時,四年總共48小時。(如無遺失或改名,無須換發證照)
二、專業進修課程時數承認單位
(1) 各級政府轄下體育運動相關單位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3)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4)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5)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6)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7) e等公務員數位學習平臺(限教練相關課程,並經由本會審查認定)
(8) 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限教練相關課程,並經由本會審查認定)
三、持有本會核發之A、B級教練證,並擔任本會認可之賽事之教練可依規定抵免。
1.帶隊參與國外賽事每場3小時為限,每年限提報兩場賽事(6小時),四年以八場賽事為限(24小時)。
2.符合本會折抵賽事如下:
(1)奧林匹克運動會
(2)亞洲運動會
(3)世界大學運動會
(4)世界田徑錦標賽、世界田徑總會主辦賽事
(5)亞洲田徑錦標賽、亞洲田徑總會主辦賽事
(6)世界中學運動會、國際少年運動會
(7)其他本會組隊出國參賽之邀請賽事
113年度辦理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Fin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