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國家代表隊教練遴選辦法
第一條 目的:
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專項運動教練制度,鼓勵專項競技力之研發與創新,提升專項訓練績效,為國爭光,特訂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國家代表隊教練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練資格:
需向本會註冊專項運動項目在案,現仍從事教練工作且擁有下列二項證照之一者。
一、具有本會A級(國家級)教練證
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定合格之中級以上教練證。
第三條 註冊項目:
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務必向本會註冊專長田徑項目,項目區分如下,每人註冊項
目以各大項中任兩小項為限:
一、徑賽及混合運動部分:含短距離、中長距離(含障礙賽)、跨欄、混合運動、競走等項目。
二、跳部項目部分:含跳高、跳遠、三級跳遠、撐竿跳高等項目。
三、擲部項目部分:含鉛球、鐵餅、標槍、鏈球等項目。
第四條 項目更改:
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得向本會提出更改專長項目之註冊申請,經本會同意更改之日期起一年後方得參加該項目之教練遴選。
第五條 遴選內容: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資格者,得參加本會國家代表隊教練之遴選,遴選內容如下:
一、指導國家代表隊之理念(30%):
包含指導國家代表隊之理念之報告書(以訓練計畫、選手管理輔導、隊伍經營管理等為主15%)和指導理念之發表15%。
二、指導選手成績之積分(70%):
參加遴選教練近二年內指導選手比賽成績之積分。
第六條 積分計算: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之積分計算如下:
一、近二年內指導選手比賽成績之積分依附件一辦理之。
二、如單項為100分,接力四名每人25分(接力候補選手不計分)。
三、階段教練訓練時程積分分配如下表:
訓練時間
|
現階段教練(%)
|
階段教練(%)
|
3個月內
|
20
|
80
|
6個月內
|
30
|
70
|
9個月內
|
40
|
60
|
12個月內
|
60
|
40
|
15個月內
|
70
|
30
|
18個月內
|
80
|
20
|
18個月以上
|
100
|
0
|
第七條 特殊規定:
一、遴選過程若發生特殊個案則提交本會選訓委員會議議決之。
二、經本會遴選為國家代表隊教練於集訓期間違規或訓練績效不彰不克勝任指導訓練工作者,則提交本會選訓委員會議議決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一、二積分表與申請表下載:國家隊教練遴選辦法.doc